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884號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6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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