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張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張世明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20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12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相對人張世明於93年05月2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
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現願縮減以15.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㈢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6年01月02日及96年01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70,451元正(其中52,127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另18,324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現願縮減以15.5%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