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9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9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林玉娟於偵查中供明在卷,並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採證照片在卷可考。而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19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附表二所示之物(即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南大贓字第2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至18、24、27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林玉娟所有,惟卷內尚乏相關資料得逕認係違禁物,且商標所有人 迪士尼 公司以業務繁重為由不予鑑定,SNOOPY公司則以查獲商品數量未滿500件或一定商業價值不予動作(參112年度偵字第11947號卷第79、81頁),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並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註冊號/審定號1其他仿冒/盜版品(HelloKitty扣子)600件000000002其他仿冒/盜版品(HelloKitty盒子)36件000000003其他仿冒/盜版品(HelloKitty袋子)150件000000004其他仿冒/盜版品(HelloKitty繩子)17件000000005其他仿冒/盜版品(HelloKitty布匹)9件000000006其他仿冒/盜版品(MYMELODY繩子)13件000000007其他仿冒/盜版品(MYMELODY布匹)3件000000008其他仿冒/盜版品(LINE繩子)17件000000009其他仿冒/盜版品(LINE布匹)7件0000000010其他仿冒/盜版品(布丁狗布匹)1件0000000011其他仿冒/盜版品(大耳狗布匹)1件0000000012其他仿冒/盜版品(雙子星捆布)4件0000000013其他仿冒/盜版品(哆拉A夢繩子)13件0000000014其他仿冒/盜版品(哆拉A夢布匹)5件0000000015其他仿冒/盜版品(鬼滅之刃繩子)111件16其他仿冒/盜版品(CHANEL金屬扣)2件0000000017其他仿冒/盜版品(MYMELODY捆布)1件0000000018其他仿冒/盜版品(HelloKitty捆布)20件0000000019其他仿冒/盜版品(哆拉A夢捆布)3件0000000020其他仿冒/盜版品(布丁狗捆布)1件0000000021其他仿冒/盜版品(大耳狗捆布)1件0000000022其他仿冒/盜版品(LINE捆布)3件00000000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迪士尼扣子92件2迪士尼繩子115件3迪士尼布匹5件4史努比布匹1件5史努比捆布3件6迪士尼捆布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