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花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雲川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45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花簡字第145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
0月25日宣判,惟因發現被告楊雲川於審判期日有正當事由未到庭,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林思婷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