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請人 金美玉 相對人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瑞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4月24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二月分積欠勞方金美玉工資新臺幣24,962元,資方同意於108年6月18日、108年7月18日、108年8月19日、108年9月18日分四期給付,並匯入勞工個人薪資帳戶,如有一期到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給付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8年4月24日進行調解,嗣已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如主文,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及薪資帳戶之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褶為證,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系爭款項而不履行其義務。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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