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 周國棟 被告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路○○○號19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復查無本院就本件訴訟有何特別審判籍。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