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被告甲○○部分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偵查中當庭撤回告訴(見偵查卷第三十二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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