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耀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貸款契約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