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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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昆億選任辯護人王竑力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6035號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押票第一至六聯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及日期欄內所載:「102年12月26日」,應均更正為:「101年1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係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經檢察官起訴並移審至本院,由本院於當日訊問後簽發押票將其羈押,有當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原押票第一至六聯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及日期欄內所載:「102年12月26日」,均係101年12月26日之誤寫,而不影響原羈押裁定之本旨,揆諸前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