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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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健宏

代理人 徐晟芬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健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廖健宏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7月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因無力負擔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所提供之還款條件而調解不成立,並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每月約為20,000元至25,000元,每月支出為19,172元,名下僅一張健康險保單,無其他財產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員工職務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7至45、49至51頁、本院卷第63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或職業工會,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又聲請人前於113年7月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3年8月29日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㈡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5,533,100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9、43頁、本院卷第51至59、75至79頁),顯示聲請人僅有一張凱基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之健康險保單外,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亦無其餘財產,郵局之結餘為2,004元,土地銀行、中信銀行、彰化銀行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另收入來源部分,聲請人自述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每月收入約20,000元至25,000元,據聲請人提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調解卷第45、47頁,本院卷第63頁),聲請人於111年度、112年度之薪資所得共為56萬元,與員工職務證明書所載111年度薪資26萬元、112年度薪資30萬元大致相符,則111年7月至同年12月之薪資約為13萬元、112年全年為30萬元,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袋可知(本院卷第65至71頁),其113年1月至6月之工作收入分別為20,000元、16,000元、24,000元、28,000元、30,000元、24,000元,共計為142,000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為572,000元【計算式:13萬元+30萬元+142,000元=572,000元】,聲請更生後迄今,均任職於祥鼎企業社擔任約聘電梯安裝員,113年7月至11月之工作收入分別為24,000元、24,000元、28,000元、30,000元、20,000元,共計為126,000元,且聲請人自述於111年7月迄今均未領取任何補助(本院卷第47頁),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平均收入暫以25,200元計算【計算式:126,000元5月=25,200元】。

 ㈣又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計算,合於上開規定,可如數列計。另聲請人陳報並無扶養人口。

 ㈤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人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聲請更生後,以上開每月25,2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9,172元後,每月餘額為6,028元【計算式:25,200元-19,172元=6,028元)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人現年59歲(55年出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約6年,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迄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際,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無法清償債務,且聲請人之清償能力處流動狀態,聲請人亦具狀表明有償債意願(本院卷第47頁),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721

161,668

4,476

215,865

調解卷第87頁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信用卡費

2

305,374

564,535

112,534

982,443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信用貸款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227

149,022

14,832

394

212,808

調解卷第91至93頁

自95年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率為年息17.8%,利息為83,759元;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15%,利息為65,263元,此筆係現金卡費,總額為213475元,但已受償667元,故餘212,808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5,976

79,832

2,133,360

2,829,168

調解卷第101頁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信用卡費

5

64,845

186,996

584

14,036

266,461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現金卡費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9,065

942,989

500

1,262,554

調解卷第105至127頁

前期利息為296,555元;自100年1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15%,利息為646,434元,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集團,此筆係信用卡費

7

1,739

1,008

6,000

8,747

自101年12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5%,受讓自威寶電信,此筆係電信費

8

13,274

7,579

36,000

56,853

自102年2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5%,受讓自遠傳電信,此筆係電信費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760

236,842

2,250

317,852

調解卷第129頁

自95年1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率為年息19.71%;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6月30日,利率為年息15%,此筆係信用卡費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

132,319

16,200

188,519

本院卷第29頁

利息暫計算至113年12月11日,此筆係信用卡費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210

634,888

2,540

836,638

本院卷第33至37頁

前期利息31,406元;自96年5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率為年息19.71%,利息為325,625元;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12月15日,利率為年息15%,利息為277,857元,此筆係信用卡費

1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338

500,893

698,231

本院卷第41至45頁

自95年8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利息為28,101元;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12月18日,利率為年息14.99%,利息為472,792元,此筆係現用卡費

小計

1,934,529

3,598,571

2,284,236

59,470

7,876,139

編號3受償667元,故總額為餘7,876,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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