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0號
原   告 中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的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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