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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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楊千芝 建築師事務所即楊千芝
      羽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選順天中醫診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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