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張秀蓁 被告 童孟學
方士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粟威穆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