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24號原告 吳秀琴 被告 蔡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