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蔡虹驊 被告 黃正浩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花原簡字第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正浩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蔡虹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謝欣宓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