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原告蘆洲保和宮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被告 李添發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被告 廖永送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 李崇譽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複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 李素秋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 李秋蓮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蘆洲市保和宮」之記載,應更正為「蘆洲保和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寺廟名稱為「蘆洲保和宮」,有新北市寺廟登記證在卷可按。茲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 原告聲請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