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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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950號聲請人 蔡鈺蘋 被繼承人 蔡榮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榮仁不幸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榮仁於112年5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弟 蔡榮壬 之女兒,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非繼承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鄭履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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