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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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81號上訴人 陳商山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8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規定準用簡易程序。同法第236之2第3項刪除前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而刪除理由為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原則上與第三編相同,體例上回歸各編適用即可。是以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上訴仍準用簡易程序適用第三編規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繳納上訴費,惟未提出上訴狀,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法官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