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原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原簡字第1號原告 楊秀美 上列原告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不服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原民訴字第112004295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