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林聰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號碼為八三NZ000000000號之股票壹張(股數為壹仟股)、股票號碼為八三NZ000000000號之股票壹張(股數為貳佰股)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號碼為八三NZ000000000號之股票1張(股數為1,000股)、股票號碼為八三NZ000000000之股票1張(股數為200股),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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