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亮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亮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亮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均係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士簡字第30號判決確定(106年3月13日)前所犯;而本件受刑人陳亮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案號受理,並於106年3月28日判決,於106年4月2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受刑人陳亮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2日│105年10月23日│105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03號│毒偵字第530號│毒偵字第55號│├───┬────┼────────┼────────┼────────┤││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士簡字│106年度基簡字│106年度基簡字││││第30號│第554號│第5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8日│├───┼────┼────────┼────────┼────────┤││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士簡字│106年度基簡字│106年度基簡字││││第30號│第554號│第512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3日│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45號│執字第1594號│執字第1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