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可晴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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