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二)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2樓之3選任辯護人 申憲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