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鳳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鳳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鳳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鳳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鳳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4日7時許│107年7月20日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毒偵字第2769號│8年度毒偵字第9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58號│108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108年6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3│108年度訴字第607號││││號│││├────┼──────────┼──────────┤││確定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6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61號│8年度執字第10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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