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簡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書玄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6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牟利,影響社會風氣,惟其分工角色僅係受僱於應召站擔任載送女子從事性交易之工作,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頁調查筆錄、第44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固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代價受僱於應召站成員,惟據被告警詢、證人 吳宣瑩 警詢均自承,當日皆未完成性交易等語(見偵號卷第5頁背面、第8頁),而無實際受有犯罪所得,此外,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不法所得,故本案不另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6236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平地原住民)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23號、104年度原簡字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於105年11月30日晚間6時30分前之某時,與真實年籍不詳之應召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代價,受僱於該應召站成員擔任司機(即俗稱「馬伕」)之工作,由該應召站成員負責招攬男客後,再以手機軟體「微信」聯繫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指示甲○○駕車搭載應召女子至指定之飯店、旅館,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每次性交易代價為5,000元不等,完成性交易後,再由應召女子聯繫甲○○前來搭載離去。嗣經警於105年11月30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在LINE通訊軟體APP上發現刊載有「O米奇-小模外約」等文字,遂喬裝男客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該應召站成員聯繫,佯裝欲與女子進行性交易,雙方議定以5,000元之價格,約定於同日晚間6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玉山旅店302號房進行性交易。嗣甲○○於同日晚間7時20分許,依該應召站成員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運應召女子吳宣瑩至上址玉山旅店302號房,欲與喬裝男客員警進行性交易,經喬裝男客員警與吳宣瑩確認性交易內容及金額後,即藉詞拒絕性交易,嗣於同日晚間7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當場逮捕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宣瑩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職務報告1紙、訊息翻拍照片12紙、現場照片3紙、喬裝男客員警與吳宣瑩對話錄音譯文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使人為性交罪嫌。又被告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站成員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檢察官潘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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