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賢 即尊強起重工程行、 鄭壬翔 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8,6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尊強起重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被告吳文賢、鄭壬翔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修理費用新臺幣118,628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
  用各若干元?又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重新計算請求總
  金額後,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
  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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