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關係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口名簿、印鑑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為證。而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在鑑定人 周兆平 醫師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不知自己年籍資料與所在地,雖可以指認在場親人,但不知當日之年月日,對於簡單之數算問題亦不能回答。相對人乘坐輪椅、意識清醒、可模仿動作。又經鑑定人鑑定後認:相對人退休後原身體硬朗,但102年4月26日突然左側肢體無力,經診斷為右側大腦梗塞性腦中風,經一年復健治療,肢體恢復狀況進步有限,整體運動功能受損,因而領有重度肢體殘障之身心障礙手冊。現況進食需他人餵食,如廁與清潔均需靠他人幫忙,除運動功能外,生病後其他功能也逐年退化,很少與家人互動,也不再與左鄰右舍交談,說話內容均是過去事情,看電視也精神恍惚。本件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楚,表情焦慮,與他人眼神有接觸。注意力不易集中,對他人問話常常答非所問,言語內容十分貧乏,且認知功能則有明顯缺陷,無法計算減法,對自己今年幾歲也無法回答。相對人日常生活能力,大部分仰賴他人協助。經濟活動能力部分已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社會性能力部分已喪失大部分社交生活能力。相對人自腦中風後,左側肢體偏癱且認知功能退化,經復健治療後仍存有運動功能缺損,語言溝通能力不佳,生活部分大部分需仰賴他人協助。經鑑定相對人有陳舊性右側腦梗塞合併認知障礙,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無恢復至過往正常狀態之可能性等語,此有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見本院卷第67至第73頁)。是本院依上開事證及鑑定人意見,認相對人因罹患上開疾病,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本件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另聲請人聲請選定其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囑託維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相對人,據覆略以:相對人現由外籍監護工於家中照顧,相對人衣著乾淨無異味。一樓生活空間也同樣乾淨。聲請人則表示其與妹妹均居住在附近,每天都會前來陪伴或探望相對人,相對人之長子則只有在節日時才會返家探視相對人。相對人目前的住處係聲請人之妻子所有,長年來也是聲請人之妻子負責照顧,現況因相對人之夫五月時過世,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遂聲請監護宣告。聲請人目前工作穩定,有穩固收入,對相對人之身心狀況尚能掌握,而聲請人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積極意願,且過去對相對人無不利事由,故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84頁)。關係人丙○○、丁○○亦均對聲請人本件聲請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6頁)。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內容,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長期照料,現況相對人於自宅受照料,聲請人並聘有24小時外籍看護工照料,每日前往探視,其照顧情況良好,生活狀況與互動均良好,本件聲請亦獲得關係人丙○○、丁○○之同意,足見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已有相當之共識。考量相對人現受照料情況良好,若能以此作為相對人未來照顧狀況之基礎,亦屬對相對人有利。故本院認由聲請人與丙○○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核無不當,爰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昀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