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AV000-A110119(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AV000-A110119A(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侵訴字第2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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