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倚蜂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 詠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6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倚蜂、林│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97434│詠晟│6月14日起│9月13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倚蜂、林│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0.183%│││97434│詠晟│7月15日起│9月13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0.283%│││││9月14日起│1月13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566%│││││1月14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林倚蜂前就讀真理大學期間,邀債務人 林詠晟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99,324元(證一),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第5條第1項第
4款),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第1項):至於債務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1.83%,係按償還期間起算日1年期定期郵儲金(即指標利率,目前為1.34%)加計加碼年率0.55%減0.06%浮動計息(99年9月1日起本行自行吸收當次指標利率調升之漲幅0.06%),變更時亦同(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
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6條)。
(二)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07月14日預定還款日(即債務人應於104年07月14日前繳納104年06月14日至104年07月13日之本息,倘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則自104年06月14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97,43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已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83%,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
至於債務人林詠晟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放款借據影本。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