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埔刑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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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埔刑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埔刑簡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仁平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仁平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鄭仁平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先後收受南投縣政府100年7月5日函(通知被告於100年7月20日11時報到)、南投縣政府100年9月6日函(通知被告於100年9月14日報到),惟未於100年7月20日、同年9月14日之期日,按時前往報到,致無法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之處遇計畫,而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均係被告違反保護令未完成處遇計畫之部分行為,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參照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其漠視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應完成戒癮治療12次(內容:包括門診戒酒教育)、精神治療24次(內容:門診治療包括藥物治療與心理社會層面介入),經通知均未到場接受處遇計畫,而違反法院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錯失法院為杜絕家庭暴力發生,導正其正確觀念之用意,惟念及其於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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