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告 楊富程 (原名 楊信竑 )即信鴻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楊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辯論終結後,才獲悉本年11月12日收狀之原告準備㈢狀,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先函 東璋 說明所謂未達標準之扣款原因與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