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智淑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施君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2.請提出聲請人之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每月薪資金額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等)。
3.提出聲請人現居住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人之配偶100、10
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4.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領取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5.請詳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各支出項目數額欄(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部分),並提出各支出項目之概略證明文件。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陳報聲請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並釋明配偶受扶養之必要性及其是否分擔對子女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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