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768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3768號

原告華豐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訴訟代理人 黃桂美

被告 曹勝國

出境前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3768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3時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923-D8號車牌兩面及行照一張返還原告,並給付原

告新台幣28,800元,且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8,8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1年5月23日簽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書,並由原告將如主文所示之車牌及行照交由被告使用,但

被告違約,且積欠自109年1月至110年年底二年之行費新

台幣28,800元故終止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等為

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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