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被告 王世杰
王柏盛 王柏權 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關於基地座落欄「臺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二┌─┬───┬─────┬─────┬────┬───────────┬────┐│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範圍││││││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屋層數│合計│要建築材料│││號││││││及用途││├─┼───┼─────┼─────┼────┼─────┼─────┼────┤│1│541│臺南市中西│臺南市成功│3層樓房│一層:│陽台:│7分之1│○○○區○○段○路○○○號│、磚造造│113.08│10.98│││││590、│││二層:││││││『591』地│││197.69││││││號│││三層:│││││││││197.69│││││││││騎樓:│││││││││87.48│││││││││合計:│││││││││595.94││││├───┼─────┴─────┴────┴─────┴─────┴────┤││備考│所有權人:王柏盛││││登記原因:買賣││││登記日期:9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