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丁○○
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土地他項權利部須有地上權登記)。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