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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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鳳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鳳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鳳娥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之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1年3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即111年1月2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復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7萬元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梁鳳娥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之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1年3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即111年1月2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復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7萬元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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