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賴國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8號卷宗、106年3月31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駱亦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賴國旗│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6年3月31日│40,870元│MD四二八五四六│ 東森 ││1││行│││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