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林祐群 即鉅晟電料五金行訴訟代理人 林易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寶貴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騏鋐機電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大湳分行│101年10月31日│12,067元│DA五二二九0六│││1│││││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