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晁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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