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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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0號上訴人丁○○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已於民國96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自該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96年12月27日屆滿,惟上訴人延至97年1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內之本院收狀章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