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42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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