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歐偉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貴枝 住新北市○○區○○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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