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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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財慶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財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陳財慶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1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追保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稽。另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雖註記為「現役」、軍種「海軍」,惟經本院函詢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轉知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覆以被告已於民國88年
2月12日停役,並於88年9月30日禁役,故被告顯非現役軍人乙情,亦有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6年9月27日國後動管字第1060016354號函及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06年10月5日後高雄管字第1060009330號函等件存卷足憑,是該署對被告上開住所、居所二址為送達,自屬合法。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