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聲請人 施昌基 上聲請人施昌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