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308號債權人 劉祥娥 債務人 陳寶珠 債務人 郭守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寶珠、郭守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郭守邦同負票據責任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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