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昰漢 被告 李雄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易字第6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請求事項涉及工作損失等,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