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周煥銘 代理人 謝幸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章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之董事長,上開財團法人於民國78年6月12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十屆第一次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共計3條(詳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以108年4月26日南市教社字第1080488705號函表示同意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章程變更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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