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
參加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上訴人立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憲恒 被上訴人 林湘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盧世欽 律師複代理人 張碧雲 律師
黃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本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被上訴人林湘晴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陳宛榆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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