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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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告 施振洲 被告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呂子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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