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受刑人 洪偉堃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堃前犯強盜等罪,經本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熊惠津